《就业促进法》破除六大就业“潜规则”

发布日期:2008-01-05 09:57:34.0 更新日期:2020-12-21来源: 浏览次数: 作者:mldys

  新华社上海1月1日电(记者高路)1月1日,我国就业领域首部基本法律《就业促进法》正式施行。劳动保障部门为此发布解读并指出,随着这部新法的施行,以往较盛行的诸多就业潜规则被明确定性为违法,将得到有效遏制从而走向终结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负责人说,这部法律的出台和施行,从制度上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权,由此带来的一个直接转变,在于破除了以下六个就业潜规则。一是招聘时挑肥拣瘦,录用前强查乙肝。近年来,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,从年龄、性别、户籍转向容貌、身高、体重、疾病,甚至向血型、生肖蔓延,并趋向有违精神,不违条文的隐性歧视。以往,由于缺少配套细则支持,公平就业缺乏可操作性。在《就业促进法》中,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被写入总则,第62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、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,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作为配套规定,1月1日施行的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》还明确,用人单位强查乙肝将受处罚。二是公共职介中心成了收费站。《就业促进法》规定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,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,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法定的公共就业服务。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,包括求职信息、职介、就业指导等,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,如果向劳动者收取费用,必须退还所得,并承担法律责任。三是黑职介猫鼠游戏玩不完。在不少城市部分地区,不时上演着劳动监察部门查处无证无照黑职介猫捉老鼠,劳动监察部门重拳出击,卷帘门慌忙拉下,大盖帽一走,老面孔犹在。《就业促进法》除了对违法职介作出法律定性外,还规定了依法关闭、没收违法所得和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等实际约束。四是扣证件、收押金屡有发生。以往,有的职业中介机构要先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才肯介绍工作,有的向求职者收取押金。《就业促进法》将这两类行为明确定性为不合法,并应承担违法责任。五是招个经理卖保险。长期以来,真假难辨的虚假职位信息,给求职者造成诸多困扰。例如名为销售经理,工作却是卖保险,或者号称500强企业,结果只是一家微型公司。对此,《就业促进法》规定了较严厉的惩罚措施,包括责令改正、没收违法所得、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、情节严重者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等。六是职工培训费成了领导出国基金。在个别用人单位,职工教育经费被挪用当作领导的出国考察费、经理的MBA培训费,这一现象并不鲜见。《就业促进法》规定,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,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。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,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,将承担法律责任。

 发布时间: 2008-01-02 08:22 来源:光明日报